但是随着其他行业的发展,典当行这样的行业越来越少,所以很多的典当行都面临着转让。但是很多人都会想去了解典当行具体的转让流程是什么样的。以下就是我给典当行的转让所列出的具体步骤。
1.典当行在转让之前,一定要处理好以前所有顾客在本典当行所典当以及保存的所有物件。
2.典当行在转让之前,一定要把当时注册该公司的所有文件都准备齐全。以及一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而且在进行转让该典当行之**定要盘点好当时注册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整理好当时注册时所用的地址,在进行转让时一定要提供房产证以及复印件。在进行转让前需要企业法人与企业股东进行事前商谈。转让过程中需要原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与收购者进行洽谈。如果洽谈成功,就进行合同签订,股权转让,股份过户
总的来说,典当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令人十分看好的。**和地区的典当市场的规模都在扩大,典当经营主体、典当交易和典当金额都在增加。同时,典当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是一种特殊的融资方式,具有方式相当灵活、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要求几乎为零、配套服务周全三大明显特征,因此,其发展前景非常看好。
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典当行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九条和*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币1500万元;
(二)*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早期典当业多系独资经营,资本自数千两至数万两不等,几乎为山西、陕西商人(俗称山陕帮)和徽商的。封建官府和贵族官僚也把它看作营运资本的有利处所。内务府曾在北京开设官当铺十几处,地方当局也有由官自行设典生息。国库和地方各库官款经常拨出一部分发交典商当商生息,称生息银,利率约七八厘至一分。大官僚大商人投资开设典当牟利的,亦屡见不鲜。康熙朝刑部尚书徐乾学曾将本银十万两交给布商陈天石经营典当;乾隆朝大学士和珅拥有当铺七十五座;光绪时大买办商人胡光墉有当铺二十余处,分设各省。
典当行能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照章纳税的经济实体。至于典当行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则无硬性规定。从目前某些典当行的情况看,仍不具有法人资格。典当行的所有制形式应如何要求,目前意见也不统一。随着**的进一步深化,社会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光靠开办的融资行业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故私人开办的以灵活、方便、周转快等特征而设立的当铺,是具有其他融资形式无法代替的作用。无疑是对国营、集体当铺的有力补充。而且,由于私人资金的限制和对当铺的严格规定和管理,私人当铺在的金融贷款体系中,也只能起到配角的作用。因此,在立法上不宜对当铺的所有制形式限制过多,只要它符合社会发展和法定条件,就应当允许开办。
根据***、公安部颁布,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所谓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通俗的说,典当就是要以财物作质押,有偿有期借贷融资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以物换钱的融资方式,只要顾客在约定时间内还本并支付一定的综合服务费(包括当物的保管费、保险费、利息等),就可赎回当物。

典当亦称“当铺”或“押店”。是旧中国以收取物品作抵押,发放***的一种机构。中国历代典当名目繁多,有称“质库”、“解库”、“典铺”、“长生库”等等。我国*早的典当业出现于南北朝,*早有关典当的记载见于《后汉书·刘虞传》:“虞所赉赏,典当胡夷。”旧时中国典当多以收取衣物等动产作为抵押品,按借款人提供的质押品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到期不能赎取,质押品由当铺没收,也有的典当可用不动产作质押品。
什么是绝当?当物绝当后如何处理?
典当期限届满或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在5天内赎当或续当,预期不赎当或续当为绝当。绝当后,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益自负;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行公开**。**收入在扣除**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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