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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发展至今,尚无统一的定义。对于“保险公估”的定义,从《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对于保险公估机构的定义“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以及《共和国保险法》百二十九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来看,保险公估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保险公估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

保险公估有什么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从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立场,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可以减少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实现尽快赔付,恢复生产生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高经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造成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降低人力资源等经营成本,还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能力、提率,树立良好的形象。

保险公估的程序: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的;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评估应有据,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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