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解决理赔领域的一些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问题,从而促进保险运作在理赔领域良好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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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监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规定保险公估人必经过专门的资格考试,资格证书。
保险公估人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登记,缴存保证金, 领有执业证书,否则不得执行业务。公估人执行业务,同样限以合法的保险业为对象,应有固定的业务处所,并应专设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在保险经营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保险公司不可能配备门类齐全的所有人员,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评估和鉴定保险事故,
其公正性难以使人信服。 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行业的作用:
一:可以提高理赔工作的透明度,好的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减少错赔、滥赔、惜赔现象,防止以权谋私,维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由保险公估人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对保险事故的原因、责任、损失程度等进行客观的勘定、评估、测算,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从而尽快赔付,实现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三:�0�2可以促进保险企业深化内部改革,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四:�0�2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保险公估公司设立后一般性的业务范围:在许可的范围内,为客户提供保险标的查勘、鉴定、检验、评估与赔款的理算等服务,通过收取相应的公估服务费用,在扣除提供服务的必须成本后,获得相应的利润。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进行。随着业务的发展,这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局限性越来越难以适应复杂的情况。保险公司从经营成本考虑,不可能配备众多的、门类齐全的各类技术人员。

保险公估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和风险评估;
(2)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
(3)经中国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估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业务有哪些条件:
1.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近1年内没有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2.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3.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4.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其它设施;
6.省级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具备相应条件。保险公估机构董事
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两家以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7.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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