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保险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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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公司设立的基础性文件。它由发起人股东,规范了公司设立的目的、经营范围、组织机构、行使方式等基本问题,对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相应的章程。

保险代理公司缴存保证金的,应当按注册资本的5%缴存;保险代理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保险代理公司保证金缴存额达到币100万元的,可以不再增加保证金。保证金的缴存应当以银行存款形式或者中国认可的其他形式完成,以银行存款形式缴存的,应当专户存储到商业银行。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书面批准,保险代理公司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用保证金额度内对保险代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保险代理公司具有不同于其他代理人的特点:
组织机构健全。保险代理公司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资格审查,领取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它有自己的名称、财产、银行账户和营业场所,有自己的财务管理和人事制度,独立对外进行意思表示,承担各种经济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国外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分为个人型、合伙型和公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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