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从而实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化分工。这种分工一方面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不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高,从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规模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减少,必然会大大降低保险理赔费用从而降低保险成本,从而终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的评估人
保险业务风险多种多样,尤其涉及到不**业、相关技术等知识问题,无论对于保前现时评估还是承保风险评估,以及保后理赔的勘察定损,都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保险公司虽然有着自己的查勘定损人员,但面对日益复杂的保险理赔风险,保险理赔涉及经济、金融、法律、工程技术等性与技术性较强业务领域,其自有理赔技术系统难免力不从心。
保险公估人,作为拥有知识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特征的特殊保险角色,其拥有各种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因此,保险公估人在处理相关事故责任调查、评估、理赔定损等保险业务中有着丰富的经验与优势。
保险定损定责,保险公估人是什么?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的问题
综上,由于保险公估人具备客观公平的立场、的技术服务优势,令其能够帮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市场公平与分工化的实现,推动保险行业健康发展。
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发展问题
保险公估人,对于我国保险市场业务与行业发展有着重要影响,但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内保险公估人制度由于发展时间较短,缺乏相应技术、管理经验力量,在实务发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缺陷。

由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关系到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问题,因此,我国《保险法》在百二十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受聘进行评估和坚定的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但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机构,个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
(3)保险险公估人应当依法公正的执行业务, 评估应有据, 符合程序,评估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公司和被保险 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和鉴定收取费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可以双方约定,但应遵守保险法和价格法、合同法和有关财产评估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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