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保险公估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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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业已经成为惯例。
在保险业高度发达的,保险公估人处理的赔案占整个保险公司赔案的比例高达80%以上。

可以满足再保险业发展的需求,降低再保险经营风险。
在再保险活动中,一旦原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再保险人需及时了解有关情况,以便明确自己应承担的责任。通常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联系较为松散,异地查勘、定损、理赔十分不便,而且成本往往很高。对原保险人提供的损失报告原因涉及责任分担问题,往往也会心存疑虑。这时,身份独立的保险公估人出面协调再保险各方的利益关系,可以大限度地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发展保险公估业是实现我国保险业由粗放式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的战略目标的重要条件。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在运作初期南于成本的约束,不可能自给自足地配备人员。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和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保险公估人员应当如实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在处理某种公估业务过程中或形成某种公估结论之时,不应迁就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片面要求,也不应爱外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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