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保险公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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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品牌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较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

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科学性是与保险公估业务的特性密切相关的。

保险业发展的需要
保险展业、保险核保和保险理赔是保险行业发展的三个重要环节,保险公估业又与这三大重要环节紧紧相扣,它们之间不是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密切合作。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对赔付结果存在很大程度上分歧,保险公估人的介入能正确、合理而且客观地估损,免去一些不合理赔付、冤枉赔付、滥赔、错赔等行为,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在政策的扶持下,我国保险业进入了发展的粗放型发展阶段。在一批批外国保险公司纷纷加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同时,我国一些保险公估公司相继挂牌成立,如上海的“东方公估行”、天津的“北方公估行”、广州的“平量行有限公司”等。在国外,一些境外保险公估行也看好中国的保险公估市场,向有关部门申请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如平良行、汤克、麦理伦等。这些捷足先登的在世界保险公估市场上**保险公估公司,期盼在未来中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我国保险公估市场上出现的保险公估组织发展之快、来势之猛,说明了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潜力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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