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保险公估公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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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外资保险公估公司来华设立机构的步伐已明显加快。保险公估公司在国内市场尚没有做大做强、没有站稳脚跟的情况下,又面临外资保险公估机构的竞争,这对中国保险公估业生存和发展将是严峻的挑战。因此,我国的保险公估公司要主动应对WTO,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国内保险公估市场, 建立一套既与接轨又适合中国国情的成长道路和模式,尽快完成从求生存到谋发展的过程。

我国的保险业,几十年以来,市场份额一直呈增长态势,哪怕2017年鱼贯而出的“134号文”、“136号文”、“283号文”,乃至开年以来 “开门红”风险提示、治乱打非等各种举措,保险监管针对寿险业的销售乱象、渠道乱象、产品乱象等多年顽疾的围追堵截决心之坚定已不言而喻,哪怕监管层将“该管的都管起来”的背景下,等等等等......依然无法阻挡中国保险业的前进脚步,保险需求、从业人员均大幅增长。

保险公估市场有待规范
我国保险市场的主体比较少、垄断程度还比较高,保险公估尚未能得到普遍采用。而且国内保险公估公司品牌不强,当需要借助保险公估人处理保险赔案时,常常因为保险公司不信任境内的保险公估公司而聘请境外的公估公司。因此,在保险公估人自身执业水平低或外资保险公估人不熟悉我国保险市场的情况下,要做出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满意的保险公估结论是很难的,较易造成“溢赔”、“惜赔”、“错赔”等结果,影响保险公估的规范运作和信誉。

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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