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转让保险代理公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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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指公司的构成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它是为了达到有效的经营管理的目的,规定各个部门及其组员的职责以及不同职责之间的相互关系。公司作为立的法人,其自身合法的行使与义务的承担,均是通过公司的组织结构进行的。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有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代理公司是指依据《公**》、《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规定》设立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属于保险代理人。我国法律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采取审批,即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必须经过中国的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保险代理公司的形成和发展同保险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是同步进行的,代理公司一建立就面临着严重的生存挑战,由于其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模式过于单一,使双方的合作机制存在制度性的缺陷。而一些投机者涉足代理公司建设,导致机构建设一开始就走上歧路。缺乏成熟的经营理念,热衷于短期行为等都是制约其发展的内部或外部因素。必须以建立化分工机制为主体的保险市场为重要手段,以建立规范化的代理公司群体为发展目标并作为规范保险市场的重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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